新疆农业大学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26-09-28浏览次数:10

新疆农业大学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来源投资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装修,道路、消防安防、园林绿化、管网布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规范工程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防范建设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审计;

(二)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协调相关各方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组织完成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管理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相关规定移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要求收集结算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三)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审计结算核对工作,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四)落实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办理工程款项支付业务;

(二)以工程项目审计意见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三)归集建设工程成本费用等相关资料,配合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向财务处提交结算资料后办理付款手续。审计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该类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二)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三)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过程审计;

(四)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项目,或学校认定存在复审必要的项目,应当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复审项目以复审审定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一)送审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等是否合规;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四)工程项目计价是否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各项费用、规费和税金等计算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变更和签证是否真实、准确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工程成本费用核算及财务收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概算、建设成本核算不实等问题;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要求向审计处报送经审核确认的审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延期送审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已完工需结算价款的工程项目,涉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应在当年11月1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审计处依据资料,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于逾期送达、送审资料不全或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未解决等无法当年出具审计意见书的情况,所导致财政专项资金被收回的责任由项目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开始后不再补充相关资料。特殊原因确需补充资料时,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视为有效送审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程序分为立项、实施、出具审计报告三个步骤:

(一)审计立项:审计处收到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后,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进行审计立项,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运用检查核对、现场勘察、洽谈沟通、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形成初审意见后,出具初步审核报告。施工单位自接到初步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三)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审计处对审计结果复核确认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复审时,审计处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一审基础上进行复核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立项后,应及时开展结算审核工作。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审查意见;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工程项目应在45天内出提出审查意见;5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在60天内出提出审查意见。

审计过程中因提供资料不完整、结算争议或相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或延迟的,审结时限顺延。

第十七条  项目结算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委托审计费按如下原则分摊:

(一)审减率在5%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审减率在5%(含5%)—10%之间的,审计费用由学校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审减率超过10%(含10%)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

(二)在一审审计结果基础上,复审项目结算复核误差率在3%(含3%)以内为合格。在3%—4%(不含4%)范围内,扣除一审单位服务费的30%;差异在4%—5%(不含5%)范围内,扣除一审单位服务费的40%;差异在5%—6%(不含6%)范围内,扣除一审单位服务费的50%;差异在6%以上的扣除一审单位全额服务费;

(三)复审项目审计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或者对初审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经项目管理单位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审计处有权退回送审资料;对发生直接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行为,情节严重的,审计处有权中止审计工作,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追究施工单位违约的法律责任。

因施工单位上述行为导致审计中止、委托审计费用增加或审计无法完成的,因此产生的全部委托审计费用及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学校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移交学校进行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一般管理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堵塞风险漏洞,督促问题整改;违纪违规的,按相关规定移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审计中发现的不实签证,属于学校项目管理单位现场签证人员玩忽职守的,应当追究现场签证人员的相关责任;属于监理单位现场签证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学校项目管理单位责成监理单位对其现场签证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校,情节严重的,追究监理单位违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履职失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戒告示、追究社会中介机构违约的法律责任等措施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需在施工合同或造价咨询合同中载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的,项目管理单位及审计处应当按照本办法各相应条款的要求,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确保约定内容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