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审计处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要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具备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保持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
(三)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创造工作条件;
(四)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处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继续教育,并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学习、培训时间,其经费纳入预算、由学校给予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学校同意后,可将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或提供审计咨询,所需费用由各项目经费列支。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
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校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有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结算和决算情况;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十二)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需要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三)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请示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纪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
(十)对于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十一)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和落实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并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事项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要结合学校实际,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根据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收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相关、可靠,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确保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审计建议,促进问题解决、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完善。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结论性文书进行审核后,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需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议),向被审计单位、项目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抄送或移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需要依纪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或给予处罚的,应出具《审计决定书》;需移送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一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后续审计,对审计整改工作效果、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新农大党办发〔2020〕13号)要求,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处。审计处按照规定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管理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学校及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管理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学校党委同意,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社会审计、巡视巡察等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再重复反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的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农大发〔200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