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1004

新疆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建设,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学院(部)、科研院(所)、直属单位、后勤各中心、校属企业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或者虽未担任领导职务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事项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或经校党委批准,选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审定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需要调整经济责任审计安排;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联席会议由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和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部的工作职责: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结合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通报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信息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处工作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审计对象及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对不负责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的单位正职领导一般不单独立项审计,但对负责其所在单位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的领导干部审计时,可对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一并审计。

第十四条学校职能部门、学院(部)、科研院(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四)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七)债权、债务的管理现状,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自律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各中心(含校医院)、校属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是否依法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经营决策的决定程序和经济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是否明晰,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被审计人员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自律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整个任职期间。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说明;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巡视巡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和纸质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管理分工;

(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各项决策决议情况;

(三)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四)主要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尤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五)重大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六)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个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由审计处召集,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全面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及依据,提出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分管校领导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完成审计报告后,提交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相关校领导,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组织部、人事处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触犯刑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主动落实审计建议、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新疆农业大学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新农大发〔200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