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周松发布时间:2020-06-13浏览次数:1466

新疆农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审计的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逐一纠正和处理,以及主动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纪委、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审计处作为内审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内审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内审领导小组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及审计整改工作涉嫌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移送纪检监察等重大事项的,学校党委报告。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单位),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整改及时、有效。原任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部门(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后续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后续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及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审计整改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领导负有分管单位(部门)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部门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和挂、销号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解,列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部门在实施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

第九条  对于未完成整改确认销号的事项,整改责任单位应按后续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加强整改并及时报告,审计部门保持持续跟踪检查,直至销号。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将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部门(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校纪委和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成立督查组,对上述单位(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一条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察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整改责任单位存在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或有其他贯彻落实整改措施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校纪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组织部、人事处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及其领导班子 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财务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他相关部门作为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逐步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机制,通过单位办公系统内网、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

附件.docx